案情简介:
陈某,女,58岁,道路保洁员,2018年11月24日早上9时,陈某在安康市高新区创新路附近清扫马路时被一辆小轿车撞倒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调查确认,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认定结果及参照依据:
1.认定结果:陈某事故认定为工伤。
2.参照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3号)均规定,“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是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此,陈远雪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案情分析:
陈某作为道路保洁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遭遇车祸事故受伤,且肇事司机为全责,因此属于认定情形。另外,陈某作为女性,已属于超龄用工人员,无法购买工伤保险,但是根据最高院的答复,陈某的事故情形同样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因此陈某事故为工伤事故。经过劳动能力鉴定,陈某受伤已构成伤残等级,肇事司机已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因此用人单位需承担伤残津贴等费用。